漳州城镇医保新增门诊特殊病种
本网讯(记者邓娜)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漳州市将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新增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并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据悉,今年漳州市在原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基础上新增病种,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增加了4种,城镇居民医保增加了5种。城镇职工医保增加: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城镇居民医保增加: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14种增至18种,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17种增至22种。另外,城镇居民医保新增的以上5种门诊特殊病种年度补偿封顶为4000元。同时,适当延长门诊特殊病种处方用量。将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分裂症的处方用量由原来的不超过两周调整为不超过四周,即各类药品在原开药量的基础上相应延长一倍。
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缓解医疗机构床位紧缺问题,充分利用住院前或外院的检查资料,将患者住院前5天(以检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在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的合理费用也纳入住院报销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漳州市今年还针对城镇职工医保退休补缴政策进行调整,从2012年11月份(11月份变动申报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1月5日)起,我市统筹区内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当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跨年度补缴的,按新年度标准重新计算补缴金额。
全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制企业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在职转退休时,不仅要求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而且要求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缴费不足的须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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